工程完成靠三方協作到位
澳門輕軌工程超支與延誤是社會近日熱門議題,我無參與輕軌工程,但長期做政府工程承包,比較了解公共工程運作情況,睇到社會輿論各抒己見,都捉唔到問題實質。我想為大家提供一個概念和思路,希望有助社會從一個客觀視角檢視輕軌延誤問題,發現真相,有助理解問題所在。
恰當發揮各自職責
工程絕對是一項團隊協作工作,簡單地可分為三個協作方,第一個是業主方,對公共工程來講就是政府的工務團隊,第二方是設計技術團隊,第三方是施工團隊,這三個協作方經由一個協作制度結合組成一個建設團隊共同去完成一項工程。
一項工程如果能按質如期,順利地完成,可以講是這三個協作團隊均恰當地發揮着各自職責所致。
當工程出現問題,如果協作制度是完善並執行到位,應該可以很快釐清問題的責任方,按制度處置。
責任不清因三可能
澳門輕軌工程延誤,政府無法果斷處理,亦未能把問題說清楚,這明顯是陷於責任不清的狀況,出現這種狀況可由如下幾種可能情況導致:
一、協作方各有不盡職善的責任,以至無法明確歸責於任一方。即使在此情況下,如果制度是完善並執行得當,仍可以依制度釐清各方責任,依約處置,並可因應情況作出確認延期或追回工期的決定,而協作各方應承責受罰或追加補償均可依約執行。
但目前未見政府對此有清楚明確交代,這樣就引出了可能情況:二、輕軌項目的判給制度與合約不完善,以致無法據之清楚而無爭議地界定責任方。
如果講制度同合約是完善的,則就引出了可能情況:三、制度與合約完善,但作為執行方的政府團隊執行不力或不當,以致未能依法辦事。
建議澳門社會應循以上思路及視角客觀探究輕軌工程一再延誤的真相,祇有如此方能認清問題的根源,達成社會共識,促請政府對相關制度系統作出改進與完善,避免重蹈覆轍。
糾紛訴諸法院判決
還想簡要說明一下目前澳門公共工程制度的問題。澳門公共工程判給制度與合約是依據由澳葡時代延用至今的相關法令精神制訂,該法令主要是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的行政法規,重點在保護與伸張政府作為採購方的權益和意志,它不是基於工程行業自身運作規律,以促進協作,保障各方正當權益,公平公正、合理可行為出發點去制訂,制度沒有設立出現糾紛時的第三方專業仲裁機制,任何糾紛祇能訴諸法院判決。澳葡時代因公共工程規模同金額都不大,當時澳葡政府團隊執行法令偏於善意而寬鬆,故協作方甚少出現重大糾紛。
錯誤統一歸承建方
回歸後,隨着經濟發展,澳門公共工程無論項目數量、工程規模、複雜程度與金額大幅上升,傳承上述法令精神的特區政府團隊更隨不同主事部門或不同主事人員之風格而在判給合約中任意加上伸張各自意願與要求的條文,其偏倚程度有時會極致到罔顧行業客觀運作規律,脫離專業合理性或超出承建方所能控制範圍。因為無可選擇,也基於澳葡時代比較實事求是及總有商量的經驗,澳門業界亦不會顧慮太多地照簽對承建方不公平,甚至彷如賣身契的合約。因為合約有可能寫有“無論由何方責任與錯誤造成,承建方仍是唯一的責任方”的條款,意思是承建方要承擔一切天災人禍所導致的責任。
當施工環境複雜、遇上不可控市場因素、或因協作方經驗不足,不稱職、不履責、不配合或處置不當等非己方因素導致工程出現問題或延誤,承建方被追究唯一責任時就心有不服就會發生糾紛,這是導致澳門許多大型工程頻頻出現糾紛與延誤的制度性因素。
當然有可能是承建方單一方責任造成工程延誤,如是這種情況,業主方完全可以依合約作出處置,承建方不可能有任何藉口推卸責任。
(小題為編者所加)
澳門建造商會副理事長 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