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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罰遏止毒駕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4-11-26          流覽次數: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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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罰遏止毒駕

夏 耘

    修法重罰遏止毒駕

    禁毒委員會針對毒品犯罪的嚴重化,尤其毒駕急升,警方去年全年錄得六十五宗毒駕,今年一至十月已檢控四十三宗,同比上升一成六,禁毒委認為要提高刑罰,將建議取消毒駕罪以罰金代刑的條文。意味毒駕後果不會再罰款了事,需要鋃鐺入獄,輕者量刑至少也得緩刑,以增阻嚇力。

    在毒品影響下駕駛,比醉駕更嚴重。醉酒駕駛的危險性是認辨力、反應力下降,容易發生交通意外,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但毒駕,按毒藥品的不同類型產生不同的影響,如迷幻類、亢奮劑、抑制劑等,令人產生幻覺、狂躁、模糊、思覺失調等。此時駕駛,市虎完全變成失控“狂車”,在道路上亂奔,破壞性和危害性更大。從警方的數字可知,毒駕非個別事件,已成威脅市民生命財產的社會問題之一。

    警方去年才購置毒品快速唾液測試儀,即投入使用,已揭發和檢控六十五宗毒駕,可見毒駕潛在的危險性。故禁毒委提出加重毒駕刑罰,以阻遏歪風蔓延,有現實意義。問題要發現毒駕,必須依靠前線警員。警方不定時設崗查車,先憑警員經驗,以目測檢視駕駛者的狀態,再使用測毒儀即時驗毒。但警員經驗何來,必須依靠扎實有序的培訓,從各種毒品和藥品特性、以至對人體產生何種影響和表現在哪些方面,都須一一掌握,才能更準確和有效篩選出涉嫌毒駕的司機。

    同時,警方現時使用的毒品快速唾液測試儀,主要用於檢測大麻、冰毒和安非他命等六類毒品,雖已涵蓋市面大部分毒品,但新型毒品層出不窮、月月新款,驗毒最終依靠醫院,故警員判別毒駕者時必須較準確,同時要像處置醉駕一樣,在法律或法規條文中列明步驟,讓警員有指引行事,也保障涉事者在篩查中得到公平和合理的對待。當然測毒儀也是檢驗毒駕的科學工具,由於現時無相關法律規定,以此類工具驗毒只屬“邀請”性質,拒絕不會犯違令罪,故有必要“扶正”,使之與酒精測試儀擁有相同的地位——檢測具強制性、結果具法律效力。

    隨着澳門與內地三大口岸下月十八日開始延關或廿四小時通關,便捷了兩地居民的交往,也為社區管理帶來了新挑戰,包括青少年北上濫藥或更方便。青少年利用延關,避開家長耳目北上,濫藥後神志不清返澳,或續濫藥、或再毒駕,都可能有所增加。源頭堵禍,除惡務盡,本澳警方須與廣東省公安廳、珠海相關警務部門加強合作,情報交流甚至警務聯合行動,直搗毒源,將販吸毒活動連根拔起。但平時,警方必須掌握延關或廿四小時通關後不同口岸人流出入的狀況、可疑人物活動的態勢,適當部署警力,將偷運毒品與毒駕等禍事打擊於萌芽。

    夏  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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