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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權利公約》規定無障礙原則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4-11-24          流覽次數: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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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權利公約》規定無障礙原則

    《殘疾人權利公約》規定無障礙原則

    重視和保護殘疾人士,讓他們享有平等地位和權利,長期以來都為國際社會所關注。聯合國大會於二○○六年十二月通過的《殘疾人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二十一世紀首個全面保護殘疾人士權利的國際公約,確保殘疾人士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維護他們的尊嚴。《公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按照《公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為殘疾人士提供無障礙環境、無障礙信息等。

    殘疾人的定義

    《公約》明確殘疾人的定義,殘疾人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按照《公約》的規定,國家有促進、保護和確保殘疾人士權利的義務。

    《殘疾人權利公約》規定無障礙原則

    《公約》為確保殘疾人士的權利(包括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其他權利)訂定了八項基本原則。當中,無障礙是《公約》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為了使殘疾人士能夠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按照《公約》的規定,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殘疾人士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提供無障礙環境,包括無障礙的建築物、道路、交通工具和其他室內設施;除此之外,亦獲提供無障礙信息、通信和其他服務,包括電子服務和應急服務。

    例如,應採取措施,確保向公衆開放或為公衆提供設施和服務的私營實體在各個方面考慮為殘疾人士創造無障礙環境;在向公衆開放的建築和其他設施中,提供盲文標誌和易讀易懂的標誌;於向公衆開放的建築和其他設施,提供各種形式的現場協助和中介,包括提供嚮導、朗讀員和專業手語譯員,以及促進向殘疾人士提供其他適當形式的協助和支助,確保殘疾人士獲得信息等。

    澳門特區落實《殘疾人權利公約》有關無障礙的規定

    在澳門,公共工程在執行時必須遵守第9/83/M號法律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的規定。另一方面,在審核私營部門或機構遞交的建築工程專案時,亦要落實執行第9/83/M號法律的相關規定,尤其是有關樓宇入口大堂的尺寸、斜坡的斜率,以及由人行道通往入口大堂的高差處理等;對於高層樓宇,還要求確保殘疾人士可無障礙地通達樓宇的電梯大堂等。倘若任何的私營部門或機構所遞交的建築工程計劃沒有遵守上述的相關規定時,將導致該計劃不具備條件獲得核准。

    此外,為方便殘疾人士獲得資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在網站設計上都會因應殘疾人士的需要而逐步完善或更新現存系統,例如支援讀屏軟體(Screen Reading Software)以方便視障者使用,同時亦提供背景顏色及字形大小的調整以配合不同人士需要。

    社會工作局資助非政府組織購置方便視障人士使用互聯網的相關器材;亦資助民間機構購買使用點字的相關輔助設備,並推廣及資助新聞時段手語即時翻譯等。

    《殘疾人權利公約》推廣專責小組

    為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進行《公約》的推廣工作,《殘疾人權利公約》推廣專責小組於二○一○年六月四日成立,專責小組的召集人為社會工作局局長,成員包括有法務局、民政總署、教育暨青年局,以及民間團體的代表,透過政府部門和民間團體的合作參與,共同推動《公約》於本澳的推廣工作,藉以提高整個社會對《公約》的認識及促進對殘疾人士權利和尊嚴的尊重。市民如想了解更多有關《公約》的內容,可瀏覽社會工作局網頁(www.ias.gov.mo)。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殘疾人權利公約》第9條。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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