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查詢時進行錄音
問:為確保服務質素,機構在客戶以電話查詢時進行錄音,是否必須先徵得當事人的明確同意下才可以進行?
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的規定,機構為確保服務質素的目的而處理電話查詢中客戶的聲音資料,其正當性一般來源於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因此,在維護機構正當利益的同時,相關機構亦必須尊重客戶的權利,讓其選擇是否在有錄音的情況下進行查詢。若客戶不同意,機構應向客戶提供其他溝通渠道,例如:親身、電郵、傳真、函件等。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