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漢搶劫強姦終審敗訴
【本報消息】廿九歲的越籍男子去年硬闖女同鄉家搶劫強姦,在飽嘗獸慾後再要脅女事主翌日交出一萬元,面對六項罪名成立,被初院判監禁十三年九個月。他不滿判刑過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後,獲得減刑,須服刑十二年三個月。其早前向終院提出上訴,最終敗訴。
案情顯示,二○一三年十月被告Dong Van Tuan偷渡入境。十一月十日下午約五時,他登門白撞女事主家,利用與女事主同居的越籍女子開門外出之機,闖入屋內,即露出賊相,拔刀指嚇女事主,此時女事主手機響起,被告便強行奪去其手機,在交贓物予胞弟後,更對女事主起色心,將她強姦。飽嘗獸慾後掠去一部平板電腦,離開時再要脅女事主翌日交出一萬元。女事主報警追究,司警十四日晚上在被告暫住的單位將之逮捕,並搜出吸毒工具。
被告被初院裁定一項侵犯住所罪入獄九個月、強姦罪入獄九年三個月、搶劫罪入獄五年、勒索罪入獄三年三個月、吸毒罪入獄二個月,以及持有吸毒工具罪入獄二個月,六罪併罰判囚十三年九個月。被告聞判當日,情緒激動,由獄警扶離法庭。
中級法院裁定被告上訴部分勝訴,改判持有吸毒工具罪名不成立,強姦罪及搶劫罪分別改為八年六個月及四年徒刑,並維持初院的其他幾項判刑。
今次終審法院僅審理強姦罪的具體量刑(根據刑訴法第390條第1款f項規定),指上訴人除為初犯之外,看不到卷宗內載有任何對其有利的情節,在審判聽證過程中,其否認強姦被害人,聲稱對方是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並沒表現出悔意。經考慮所有因素,終院認為對上訴人的處罰並不屬過重,並重申只要不存在違反法定限制規範,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終院不應該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