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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起訴一出版社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4-10-31          流覽次數: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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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起訴一出版社



海關人員在涉案出版社查獲的印章(右)

    印鑑圖案與區徽相似

    海關起訴一出版社

    【本報消息】海關訊:澳門海關接獲一政府部門舉報,指中區一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請行政手續時,發現該公司的印鑑圖案與澳門特區區徽圖案相似。海關知識產權廳監檢處展開調查,初步發現涉案公司印章內的蓮花、大橋和海水圖案的設計角度、弧度、形狀及比例,均和區徽圖案匹配,涉嫌違反《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法律。海關查扣了該公司印鑑,並即時與負責人筆錄,其後轉送海關技術及訴訟處依法行政起訴。

    多項圖案形狀匹配

    海關知識產權廳監檢處執法人員前日巡查舉報所指的出版社,發現該社的印鑑圖案與澳門特區區徽圖案非常相似,遂邀請出版社姓張男負責人到海關總部協助調查。該名張姓負責人四十九歲,非本澳居民。海關人員核對出版社使用的印章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圖案,有多項形狀匹配,而該出版社使用的印章內區徽圖案,事前並無向政府權限部門註冊,亦未得到特區政府授權使用該含區徽圖案的印章作商業用途。海關以第六/一九九九號法律《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第四條(禁止將區旗、區徽用作某些用途)所指的違法行為提起行政違法程序。一經定罪,可科五千至二萬澳門元罰款。

    是次行動海關發現有不法商人利用澳門特區的區徽圖案用於商業用途,誤導公衆以為該公司已獲特區政府權限實體確認合法使用區徽圖案,以帶有濃烈官方機構色彩招徠。澳門海關作為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部門,嚴格監管使用盜版的不法侵權行為,並提醒消費者、機構、店舖或合夥人尊重知識產權,切勿非法使用未經權利人許可或其他侵權商標、圖案或廣告。

    區旗區徽不得亂用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象徵,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商標或廣告。非經權限實體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行業、職業或專業中,或在任何非官方機構的標識、印章或徽章使用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或其圖案。海關再次呼籲及提醒在澳經商的商人及各社團組織,使用商標和會徽前,有義務了解特區區徽的意義,而進行商業活動時,一定要清楚了解法律法規,並向特區政府權限實體申請許可和登記,切勿胡亂將莊嚴的特區標誌用於商業用途,勿因一時大意觸犯法律法規。另外,負責篆刻及製作印章的公司,亦應在客戶提出要求後,衡量評估其要求是否抵觸特區法律法規。如有違反,應果斷拒絕。

    市民如發現有侵犯知識產權活動,可與澳門海關聯絡,電郵(info@customs.gov.mo),廿四小時舉報熱線:二八九六 · 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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