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水空間要足 擾鄰安寧不可
法案規範飼主責任
【本報消息】權利與義務一致,《動物保護法》法案就保護動物訂定各種規定,亦規範了飼主的責任,除要為動物提供適當食水及活動空間外,亦要確保其不擾亂周邊環境安寧、不增加環境污染及散播傳染病的風險,否則要將動物交由狗房暫時照顧,飼主亦要支付相關費用。
議員指定義欠清晰
《動物保護法》法案建議飼主須防止其動物損害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或危及其他動物的生命、健康。亦要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及飲用水,以及充足活動空間,注意動物住宿環境的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為動物提供傳染病防治的必要措施及必要醫療等。
議員李靜儀有感條文定義不夠清晰,憂會造成執法困難。議員區錦新亦指出規範模糊,提出是否可就動物活動空間面積作規範,以保障動物權益及周邊居民生活環境。他亦反映,過往有居民投訴鄰居的動物對周邊環境造成噪音、衛生等影響時,民署以“無法例作規範”為由,表示只能對飼主作勸喻,詢問訂立《動物保護法》後,是否可解決問題?
狗房代管飼主付費
民署管委會委員吳秀虹回應表示,不同種類動物情況不同,所需食水、活動空間等條件難統一量化。“假設係一千呎單位入面,如果裡面有好多雜物,咁佢嘅活動空間都唔會好大,每一種動物所需空間不同,芝娃娃同洛威拿需要空間好唔一樣。”故必須從客觀判斷情況,當局亦具備相關知識。
她亦介紹,法案建議飼主應確保動物不擾亂周邊環境安寧、不增加周邊環境污染及散播傳染病的風險。若不符規定,飼主須於限期內作改善,期間要將動物交由市政狗房暫時照顧,否則構成違令罪,相關費用由飼主負擔,較以往只能作勸喻有較大改變。
未滿七歲禁牽大狗
法案規定,飼主不得讓未滿七歲者牽引犬隻,體重二十三公斤或以上犬隻,須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對於七歲小童牽引二十公斤犬隻是否安全的質疑,吳秀虹指出,飼主須滿十八歲,有其責任、行為能力及財力,儘管七歲小童可牽引狗隻,飼主亦要遵守相關規定,防止動物傷害他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