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欺凌切莫姑息
日前陝西揭發一宗校園集體猥褻案,六名高二女生持刀威逼五名學妹脫光衣服集體猥褻,再度引起社會關注校園欺凌。
欺凌者常自稱非故意、開玩笑,其實他們忽略犯罪的嚴重後果,更心存僥倖,認為受害人不會告知他人。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青少年犯法時年滿十六歲,暴力欺凌他人就觸犯了傷人罪,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可被監禁和留案底。如果犯事者年滿十二歲但未滿十六歲,便按干犯案情的嚴重程度受《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措施所教育監管。
孩子的欺凌行為反映出他們不尊重他人,缺乏同理心,動輒以暴力傷人的扭曲價值觀。孩子的人格養成與家庭有密切關聯,尤其父母對孩童的身心發展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父母若採取權威、斥責、懲罰和冷漠作為管教手段,孩子在家中得不到關懷,容易將痛苦加諸他人。孩童在學校裡受教師影響至深,教師若教育方式不當,便會增加欺凌的可能性。如同學間發生欺凌行為,教師不加以阻止,可能造成其他同學的錯誤價值觀。
為防止欺凌事件發生,家長和學校應加強學生的品德教育,透過向學生灌輸正確的法律知識,讓他們明白傷害他人是犯罪行為,不要因一時“貪玩”而鑄成大錯。
“預防勝於治療”,家長、學校、政府都應及早向孩子灌輸正確的人生觀及法律知識,好讓他們踏上正確的人生路。
留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