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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崗案丁文禮脫罪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4-9-20          流覽次數: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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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崗案丁文禮脫罪



丁文禮


桃花崗攤販


德姐散庭後獨自回到畢生守望的桃花崗

    虛假聲明加重詐騙不成立

    桃花崗案丁文禮脫罪

    【本報消息】“桃花崗案”昨初審裁定丁文禮的虛假聲明罪及加重詐騙罪名不成立。法官葉迅生指出,訴訟中的虛假陳述不構成詐騙罪,且丁在當年的民事案中,未發現他惡意排除攤販成為被告以蒙騙法院。“桃花崗”地段在回歸前已被認定為私有土地,不能將丁的行為定性為有獲取不正當得利的意圖。

    葉官:法律歸法律

    葉官稱,明白社會對案件的關注,民間亦有“守護桃花崗”活動。但法律歸法律,檢察院及輔助人若不服判決,可於二十天內提出上訴。

    丁文禮於上世紀七十年代買入“桃花崗”地皮,○四年丁成功透過法院和平佔有土地的所有權。攤販則自六十年代開始經營,一直相安無事。直至○九年丁現身,面對突然跑出私人業權,布販德姐於一○年向檢察院檢舉,聲稱懷疑丁以偽造文件、作虛假陳述以及詐騙手段把“桃花崗”地段和平佔有。檢察院立案後經多方調查,控訴丁虛假聲明罪及加重詐騙罪。

    此案五月開審時因丁聲稱身體不適而押後。經過兩天審訊,昨日宣判。主審法官葉迅生昨日花約一小時宣讀判詞,詳細分析被告、輔助人德姐的聲明,以及廿二名證人的陳述,亦包括一份丁文禮在二○○○年八月一日上午陪同地籍局工作人員前往“桃花崗”地段“度地”的照片,照片顯示某玩具攤檔當時有一女士坐於攤位門前。

    檢察院控訴的卅八條事實,法庭只能證實當中的廿三條。未能證實的包括丁從未向攤販收租,在該土地進行建造簷篷和圍欄工程,未曾當着所有人作出像地主的行為等。庭審時雙方證人亦各執一詞。

    虛假聲明無法證明

    就當事人虛假聲明罪,即在宣誓後且已被警告,如作假陳述將面對刑事後果。葉官指未能證明丁在該民事案中曾在法庭宣誓,亦無證明丁其時曾被法庭警告。因此這項控訴不成立。

    就詐騙罪,法官逐點分析加重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表現。其一,是以詭計使人在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檢察院控訴丁在二○○○年委託律師請求法院以和平佔有方式取得“桃花崗”地段所有權的民事案中,惡意隱瞞,沒將攤販列入被告,以使法院在傳喚被告時沒向小販發出通知書,從而導致無人答辯的假象,蒙騙及誤導法院。

    排除攤販未能證實

    但葉官指出,公民依法享有訴諸法院的權利,並經參照不同的司法見解,得出“司法程序並非進行詐騙的適當形式,訴訟活動存在的虛假陳述本身並不構成詐騙罪列明的詭計”。民事訴訟採取當事人主義原則,丁在該民事案中尚將檢察院和不確定利害關係人列為被告,因此未能證實丁曾惡意排除攤販成為被告的訴訟手段。

    其二,是嫌犯為其本人獲取不正當得利的意圖。控訴書描述丁在一九七七年十月十七日和一九七八年八月十日向“Chan Meng”的妻子歐蕙文分別交付訂金及尾數,合共以十萬港元向歐蕙文購買“桃花崗”地段。

    不能定性不當得利

    葉官說,明顯地基於該買賣合同的私文書形式,嫌犯在法律上無法取得有關地段的所有權。然而,根據物業登記內容,相關地段屬於“Li Pat”,同時歐蕙文的丈夫曾在一九五四年獲澳葡法院判決其和平佔有相關地段。“桃花崗”地段在回歸前已被認定為私有土地,因此丁有權請求法院以和平佔有的方式取得,該訴訟請求是否成立取決於法院對其提出事實的審理判斷,故此對該“確權”(確定權利)行為,不能定性為具有獲取不正當得利的意圖。

    最後是令相關人士造成其本人或他人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物業登記紀錄涉案土地不屬於特區政府,在該地段經營多年攤販並沒取得該物權性質的權利。在丁的上述民事案中,其行為並沒造成或引致土地所有權人“Li Pat”或歐蕙文丈夫的權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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