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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賢同心促立法延樓宇保修期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4-9-18          流覽次數: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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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賢同心促立法延樓宇保修期

本報記者 科大實習生 歐陽顯樺 報 道


聚賢同心協會向工務局遞交有關樓宇保修期延長期限意見


現階段法律只能規定發展商對樓宇地基及結構有五年保修期

    主結構擬延至十年非消耗設施五年不足夠

    聚賢同心促立法延樓宇保修期

    聚賢同心協會昨日上午向工務局遞交二千多份有關樓宇保修期延長期限的問卷意見,並反映對有關法案的修法立場。有關團體認為法案前後修訂五年仍未完成,令人失望,修法文本中建議對樓宇地基及主結構的保修期由五年延長至十年,其他非消耗性設施新增五年保修,居民認為年期未必足夠。

    居民:十年太少

    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李靜儀、林宇滔、陳嘉敬一行,昨日上午前往工務局,向城市建設廳長陳榮喜、准照處長區炳堅等提交意見及反映該團體對有關法案的修法立場。李靜儀在會面後接受訪問表示,大部分受訪居民認為應修法加強對小業主的保障,現行法律對樓宇保修期要求較低,只是對主結構要求有五年保修,其他非消耗性設施,如管道、水電燃氣設施等並無要求。即使政府多年前的諮詢文本中,建議對樓宇地基及主結構的保修期由五年延長至十年,其他對樓宇防水及管線、水電燃氣設施新增五年保修的要求,但不少居民認為年期未必足夠,有需要延長年期及要求盡快立法。

    無保障質量堪憂

    她批評有關法律諮詢過程已拖延較長時間,政府在○九及一○年就有關樓宇保修保養進行過兩輪諮詢,但法律至今未見蹤影,認為立法過程不應一拖再拖。工務局解釋拖延修法原因是之前因新《土地法》、《城市規劃法》及《文化遺產保護法》三部重大法律的立法工作影響。她表示,《都市建築法律制度》修法工作一拖再拖,現階段更應全力推進相關法律修訂工作,並因應社會訴求,研究進一步延長樓宇保修期。

    林宇滔亦指出,現時法律中要求對樓宇結構及地基有五年保修期並不切合實際,以現時的建築技術,對樓宇結構要求有二十年的保修期並不過份。局方指曾有發展商反映延長保修期會令建築成本增加,可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但以現時本澳樓宇價格,林宇滔認為延長保修期並非令樓價上升的主要因素,居民置業可能用上一生積蓄,甚至希望購買的物業能讓子孫後代共享,假如一幢樓宇連二十年保修期都無法保障,樓宇結構更令人擔憂,保修期過後的建築質量令人懷疑。

    他認為問卷調查是反映了居民的期望,政府亦應該對居民意見進行分析,並從建築專業角度實事求是訂出保修期,但假如政府的研究認為樓宇地基及結構只有十年保修期,相信難以令消費者接受。此外,由於其他非消耗性設施在法律上毫無保障,七成受訪者認為諮詢文本中建議設五年保修期並不足夠,有需要增加保修期至最少十年。他並表示,局方對公共工程的防水成效要求有五年保修期,但對小業主購買的房屋卻無防水保修期的要求,有需要由政府盡快立法,以保障小業主權益。

    本報記者

    科大實習生   歐陽顯樺

    報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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