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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個人資料以索取紀念品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4-9-1          流覽次數: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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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個人資料以索取紀念品

    提供個人資料以索取紀念品

    問:索取紀念品時,派發機構要求索取者填寫身份證號碼及簽名,這種做法有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及第6條的規定,個人資料的處理(包括收集)僅得在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或法定情況下進行,而且資料的處理須合法、適度及不得偏離原收集的目的等。

    如對有關機構處理個人資料之情況有疑問,可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賦予當事人的查閱權,向其了解收集身份證號碼及簽名的目的和原因。如認為當中存在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情況,可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投訴。在此謹提醒,在向他人或機構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料時,應評估是否存在風險。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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