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下)
今天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日。投票站設於體育館大馬路(東亞運廣場)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C區二樓澳門國際會議中心。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於上午九時至十時抵達投票站,並憑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投票權證明書辦理登記手續。
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只有列入選委會委員名冊,並經管委會確認身份的人士,才有權行使投票權。選委會委員在每一輪投票中只可投票一次,投票須親自並以無記名方式進行。
選委會委員須在管委會主席訂定的時間內抵達投票站,並辦理相關手續。全體選委會委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到場並完成相關手續後,管委會主席指示向所有在場人士展示空票箱,隨後宣佈投票開始。
所有在場的選委會委員完成投票後,首輪投票結束。但委員須暫留投票站,以便參加可能需要進行的下一輪投票。因為如果在第一輪投票中無候選人獲得全體委員半數的選票時,則須就得票數最高的前兩位候選人再進行下一輪投票,得票最多者當選。
首輪投票結束後,隨即進行選票的初步點算工作,如有候選人獲得超過選委會全體委員半數的選票,則由管委會主席宣佈投票結束,而且根據法律規定,該名得票超過選委會全體委員半數的候選人即可當選。
投票結束後,便須進行選票的初步核算工作,具體操作過程和之前介紹過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的核算過程差不多。然而,在行政長官選舉中,管委會主席須即時宣佈當選者姓名及所得票數。點票一經結束,管委會主席須親自向總核算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遞交關於選舉的所有文件,並索回收據。
總核算委員會依法進行核算的工作,並在工作完成後的兩日內,將一份紀錄文本以及總核算委員會收到的全部文件一併送交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一經審核總核算委員會送交的紀錄及文件,隨即便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選舉結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行政長官選舉法》第59、60、87、94、95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