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商業場經營中介可申臨照
【本報消息】行政會訊:《修改第一六/二○一二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日前已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法案規定,若房地產中介業務經營者的商業營業場所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公佈之日已設於作住宅、居住或工業用途的不動產的地面層內,且擬在該處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經申請並審批後可獲發相應的臨時准照。為配合法案的規定,有需要修改第四/二○一三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以便讓上述房地產中介業務經營者申請相應的臨時准照。
因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四/二○一三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對於符合上述規定的房地產中介業務經營者,可最遲於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向房屋局申請發給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