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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何阻止“民間公投”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4-8-21          流覽次數: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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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何阻止“民間公投”

鍾 文

    法院為何阻止“民間公投”

    八月十八日,終審法院作出第100/2014號合議庭裁判,駁回“開放澳門協會”不服民政總署不容許其在公共場地舉辦“民間公投”而提起的司法上訴。判決指出:基本法和澳門現行法律體系都沒有賦予澳門居民享有舉行“公投”的權利,所謂“民間公投”是沒有任何法律基礎、不受法律保護的。

    “公投”是“公民投票”的簡稱,涉及國家認同、主權、領土歸屬、憲法修改、政治體制等重大政治議題,只能由憲制性法律進行規定。澳門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澳門特區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因此,在三個小團體宣佈將舉辦“民間公投”後,政府馬上發表嚴正聲明,指出任何形式的“公投”都是非法、無效的,中聯辦負責人也發表談話,支持政府的立場。社會輿論對所謂“民間公投”破壞法治、挑戰中央權力的危害性也提出了許多批評。終審法院的判決,印證了前一階段政府和中聯辦對“民間公投”的表態,以及社會對“民間公投”的批評是有理有據、合乎法理的。

    澳門是法治之區,不容許任何損害法治秩序的行爲。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是社會的最高規則,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綜觀世界各國、各地區,“公投”都具有特定的含義,只能依照憲制性法律的規定,在公權力機關的主導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本沒有“民間公投”和“官方公投”之分。

    終審法院的判決,再次彰顯了法律精神,判決也是一個良好的普法教材,值得“民間公投”阻止者和廣大澳門居民認真學習。

    鍾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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