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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謂“政治打壓”的質疑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4-8-21          流覽次數: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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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謂“政治打壓”的質疑

澳大一群教師

    對所謂“政治打壓”的質疑

    最近,澳門大學對一位教員進行了紀律程序並給予紀律處分。由於該教員是澳門抗爭式政治活躍人物,此案引起一些人的特別關注。有人甚至在公開場合聲援該教員,對澳大表示抗議。該教員也聲稱澳大是在對他進行政治打壓,以此否定澳大對其紀律處分的正當性和有效性。

    澳門居民對作為最高學府的公立澳門大學十分關愛,我們也是如此。此事涉及澳門大學的名聲,更引起我們的注意和思索。該教員的“政治打壓”是確有其事還是對澳大的無端指責?該教員在聲稱被“政治打壓”時沒有拿出令人信服的證據,另一方面卻又竭力迴避他有無違紀事實的問題,似乎要隱瞞甚麼。人們難免對該教員的政治打壓一說提出質疑。

    首先要質疑的是:政治打壓與紀律程序是兩回事,能將正當的紀律程序說成是政治打壓嗎?

    該教員的政治立場在澳門是衆所周知的。人們可以從他對外公開的Facebook中發表的言論、他常參加的示威抗爭活動得知。澳門電視新聞報道中有時也出現他街頭抗爭的畫面。平心而論,他在發表言論參加示威活動中如無違法行為,對他無可非議,因為在法律上他有權這麼做。澳大不能因其政治觀點和示威活動追究其責任給予任何處分。因為每個澳門居民(當然包括澳大教員)都可自由持有和表達其政治觀點,有結社和參加示威活動的自由。這是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澳門大學人事章程》第九十條也規定“禁止澳門大學以任何形式反對工作人員行使其權利或使其行使權利而受處罰”。假如澳大僅因該教員政治觀點和政治抗爭行為而對之開展紀律程序給予處分,那就是政治打壓了。如果澳大對該教員涉嫌的違紀事實進行紀律調查程序,並根據違紀事實給予紀律處分,就屬於正常的紀律程序,完全談不上是政治打壓。

    《澳門大學章程》第三條一款規定:“澳大堅守學術自由、平等、公正及公平的原則……”。澳大教員的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和教學自主權得到尊重和保障。學校每年舉行上百次研討會,講者來自世界各地,各種各樣的觀點都有。在網上也能看到有人對澳大這種濃厚的學術自由氣氛的稱讚。在基本法保障人人享有言論自由的情況下,在澳大一貫尊重言論和學術自由的環境下,怎麼會對該教員進行政治打壓呢?再說,澳大的教員有四百七十人之多,來自世界各大洲,有澳門本地、內地、香港和台灣的教員,也有相當多的歐美和其他國家的教員。幾百個教員的政治立場和學術觀點都不完全相同,有的截然相反。只要不違反法律和學校規章,都平安無事,放心搞教學科研過自己日子。澳大如果進行政治打壓,怎麼偏偏對該教員一人打壓呢,說不通吧!

    澳大對該教員開展的是紀律程序,給予的是紀律處分。澳大的紀律程序是由一些法律和澳大規章規定的。對澳大工作人員提起紀律程序作出紀律處分需要有法律和違紀事實的依據,是很嚴肅謹慎的事,不能同無端的政治打壓混為一談。

    另一個質疑是:該教員到底有無違紀事實?如果確實有,澳大對之進行紀律程序和給予紀律處分就是正當的。

    甚麼是澳大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呢?我們查了一下,《澳門大學人事章程》第九十二條規定:“違紀是指工作人員有過錯事實,違反其所受約束的一般或特定義務。”也就是說,違紀行為包括違法行為和違反有關法律和澳大規章規定的工作人員的義務。

    該教員有無違紀事實,有何種違紀行為,我們不清楚。但有傳聞說,有人用考核成績加分的方式使學生參加他所建議的一些示威和社會抗爭活動;不參加或不願參加這些活動的學生就失去此類加分的機會。對於該傳聞的真實性,我們無從得知。但假如傳聞是真實的話,這種加分做法是很不妥的,違反了法律和澳門大學規定的教員義務,即使在標榜世界最自由、民主和開放的美國高校,也是要嚴懲的。

    上面說過,作為一個澳門居民,教員享有言論自由、持有其政治立場。但問題是,該人不僅是普通的澳門居民,還是澳門大學的教員。教員必須在教學和同學生關係上遵守有關法律和澳大規章。

    澳門大學有《教學人員專業操守指引》,規定教員對學生的義務,其中包括“尊重並公平對待學生,不應對學生有任何歧視”;“教師不得將個人的政治或宗教信仰強加給學生”等。有人的加分方法如果屬實,對不願參加社會抗爭活動的學生不公平並有利用教師評分的職權將自己政治觀念強加給學生之嫌。若此,澳大對該教員提起紀律程序和給予紀律處分是有依據有道理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為了保障學生的信仰、言論自由和接受客觀全面知識的權利。

    設想一下,如果我們的孩子上該教員的課,受加分的誘惑,常參加一些社會抗爭活動,不能學到準確、客觀的知識,不能了解多種不同的觀點,我們會不為自己的孩子擔憂嗎!

    澳大師生和澳門社會都希望澳門大學依據法律和大學有關規章並根據確鑿的事實,公正處理該教員的違紀一案。

    澳大對該教員紀律處分有無依據,該教員有無違紀事實,該教員自己是心知肚明的。如果澳大查核的違紀事實屬實,該教員應好好自我反省,知錯改錯,吸取教訓。但在事實面前不認錯還企圖混淆視聽、誤導公衆,給澳大扣上一個“政治打壓”的帽子,那就錯上加錯了。

    澳大一群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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