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訴行為明顯裁量錯誤應撤銷
律師增聘家傭上訴得直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二○一二年八月二日,上訴人向人力資源辦公室申請增聘一名外地家傭照顧其幼兒。人力資源辦公室否決有關申請,理由在於上訴人及其前夫已分別於一二年五月三日及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獲批准聘請一名外地家傭,即共兩名外地家傭照顧幼兒。一二年九月廿六日,上訴人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指出只有一名外地家傭照顧三名幼兒,因已和丈夫離婚,丈夫亦已搬離原家庭居所,故由丈夫所聘請的外地家傭也一同離開了。對此,人力資源辦公室編寫相關報告書建議維持原不批准的決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一二年十月十日批示,同意上述報告書建議,否決了上訴人的必要訴願。上訴人不服經濟財政司司長駁回其必要訴願,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一家傭難照顧三童
法院查實,上訴人為一名執業律師,月薪四萬五千元,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半至晚上八時。此外,亦為某大學的兼職教員。上訴人於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和丈夫兩願離婚。根據有關離婚協議,三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由母親,即上訴人行使,父親則每月就每名未成年子女支付五千元扶養費。
中級法院指出,此案的核心問題在於審理被訴行為是否正確,有否存有上訴人所指控的瑕疵。被訴實體以上訴人及其前夫已分別各自獲批准聘請一名外地家傭照顧幼兒為由,否決了上訴人增聘一名外地家傭的申請。可見,被訴實體似乎以上訴人的需要性作為決定的主要因素。
中級法院認為,雖然上訴人及其前夫已分別獲批准聘請一名外地家傭照顧三名幼兒,但不能忽略上訴人和其前夫已經離婚並分居、由前夫聘請的外地家傭也一同離去這些事實。不論在事實或法律上,上訴人現時只有一名外地家傭助其照顧三名幼兒。根據一般經驗法則,除非上訴人現時的外地家傭工作能力非常,否則同時照顧三名幼兒是吃力和困難。
另一方面,上訴人同時作為執業律師和大學法學院的兼職教員,時間確實難以協助。雖然上訴人的前夫可協助照顧三名幼兒,但三名幼兒的親權已交由上訴人行使,故父親在法律上不負有照顧彼等日常生活的義務。申言之,其所聘請的外地家傭不應被計算在內。再者,二人的居所不同,即使相近,要求另一名外地家傭到上訴人家中提供協助也是不切實際,更違反法律的規定(法律明確規定外地家傭只能在指定的居所內提供工作)。
自由裁量權非絕對
無可否認,行政當局在審批聘請外地家傭申請中享有自由裁量權。然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並非絕對的,同樣須在合法性原則下進行,即必須在第二一/二〇〇九號法律第2條及第8條的規定及精神下作出。在本個案中,卷宗沒有任何資料顯示上訴人的增聘申請有違該等規定和/或原則。基於此,認為被訴行為存有明顯的裁量錯誤,應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