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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法學士上訴遭駁回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4-8-21          流覽次數: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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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法學士上訴遭駁回

    不滿律師公會不准參加實習錄取試

    內地法學士上訴遭駁回

    【本報消息】一名在內地完成法律課程的法學士,不滿律師公會理事會不准其參加實習錄取試,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訴。行政法院早前裁決,駁回上訴。

    課程比較明顯差距

    一名在內地以三年畢業的法學士不滿澳門律師公會理事會於二○一二年不批准其參加該年第一期實習錄取試,於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要求撤銷被訴行為,理由是被訴行為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目的錯誤及違反法律、違法平等原則、存在事實認定錯誤及形式上的瑕疵。

    行政法院經分析司法上訴人的訴訟理由及律師公會理事會的答辯狀,指被上訴人已在決議中開宗明義“不論學分制度,澳門律師公會不接納於三年內完成法律學士學位課程”,行政法院認為縱使被上訴人在計算學分方面出錯,但並不足以導致決議撤銷,有關決定內容的基礎建立於多方面,包括:上訴人所讀的課程於三年內完成;與法律有關的科目中僅有卅六小時涉及澳門法律;上訴人完成的學分中有相當大的比例與法律完全無關;涉及法律本科的學習課時與澳大開辦的四年制中文法學士課程比較明顯有差距。同時,由於澳門律師公會自二○○三年起,已不再承認由澳大開辦的法律導論課程具有《律師入職規章》所指,以適應本地法律制度的先修課程的效力,因此綜合認定上訴人不具有從事律師職業所必需的學歷。

    對於上訴人認為應由澳大審查其法學士學歷,行政法院指律師公會與澳大的相關協議無效,亦非涉及專業活動的學歷審查,自然不可藉澳大修讀課程而審查上訴人學歷。即使修讀澳門的大學開辦的法學士學位課程及取得法學士資格,亦需獲得律師公會認可才可參與實習錄取試,故上訴人藉此認為被上訴人違反法律的說法明顯不能成立。

    律師公會審查合法

    行政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考慮上訴人是否具備從事律師所必需的學歷時,其考慮因素屬合理及適當,這與律師公會履行規範及審查從事律師業活動資格的法定職責相符,亦沒違反法律規定賦予權限,因而上訴人對理事會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目的錯誤(權力偏差)的指控應被裁定不成立。

    另上訴人指與其讀一樣課程的其他人獲批准參加實習錄取試及從事律師職業,但行政法院指有關陳述空泛,無提出具體資料證明;雖然其曾提及有兩人所讀的科目及課時與其基本相同,但由於欠缺具體資料,根本不能藉此判斷為相同情況,從而認為出現違反平等原則或“先例”原則。

    最後,綜合上訴人提出的理由,明顯可見其並非不理解被訴決議的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只是不認同決定內容及決定依據,因此,上訴人提出被訴行為欠缺說明理由此一形式瑕疵應被裁定不成立。

    基於此,行政法院裁定上訴人敗訴,駁回其請求。

    去年行政法院亦就一宗律師公會拒絕一科大法學士申請註冊成為實習律師案作出裁決,裁決中認為律師公會違反《律師通則》中“澳門之大學之法學士”的規定,裁定該科大法學士勝訴。律師公會已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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