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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禮:我冇呃人!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4-7-26          流覽次數: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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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禮:我冇呃人!



丁文禮

    強調“私地點會變公地?”

    丁文禮:我冇呃人!

    【本報消息】丁文禮昨日自辯時反駁檢察院的指控,強調“私地點會變公地”?“當年民事訴訟中三司會審,“我何德何能到呃法官?”他說多年來承受很大壓力,在賣出“桃花崗”前曾與小販商討賠償,每個小販獲賠二百五十萬,只是部分小販不接受,才將地段賣出,其何罪之有?

    政府小販無損失

    丁文禮的代表律師鄧俊賢在陳詞中指出,被告被控的加重詐騙罪中,無人承受經濟損失。民署願意安排小販到其他地方擺賣,只是小販不接受。物業登記證明該土地及附近地段於一九○三年登記在一李姓人士名下,民署亦一直發牌及續牌。雖然民署職員異口同聲說不會一再確定土地的性質,但民署有調查義務,處理有欠謹慎。土地的性質不會因任何實體理解有變,小販已沒有正當性擺賣,怎能說被告導致他們有損失?檢察院主張損害特區政府利益,但控訴書亦無主張特區是損失者,庭審上亦沒法證明特區有損失。

    依法佔有無隱瞞

    對究竟被告有冇以所有權人心態取得土地,鄧俊賢指憑庭審上得出的蛛絲馬跡可印證被告一直行使業主的管領權。控方曾質疑被告在民事訟訴案中不將小販列作被告,但檢察院當時是被告身份,無傳召小販作供,事後亦無上訴,加上當年法院的傳召文件亦是公開、有登報,不認同控方指被告隱瞞法院。七七年丁買入“桃花崗”,就佔有問題,從《民法典》中的佔有繼承,被告可從佔有人手中購入繼承佔有,如此推定時間是持續佔有。判決完全合法,當時證據完全屬實。被告出售或佔有土地完全有自由,並擁有多塊土地,不急於一時清遷。望法庭公正裁決,判處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法庭昨傳召前地籍局人員、民署職員、司警及慈善會的負責人等七名辯方證人作供。做打鐵的證人指曾與丁文禮前往“桃花崗”圍板,但最後做不成工程。前地籍局職員證明二○○○年曾經與丁到上址度地,當日基本上所有攤檔都開工,目的是證明土地是屬於丁的。前民署小販事務處職員指從未懷疑或想像過“桃花崗”是私家地,沒聽聞有人向小販收租。

    曾負責調查此案的司警稱,一○年接手偵查此案,但沒發現存在刑事犯罪,於是交回檢察院處理。某慈善會兩名負責人指丁三十多年來無間斷捐獻,為人仗義。與丁相識多年的友人指丁為人平實均真,透過其弟與丁的一次買賣中感受不到他會做呃人或不正當的事,若無確實證據難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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