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崗案聆訊結束九月判
助理檢察長指被告“有心人裝冇心人”
【本報消息】擾攘多時的“桃花崗案”昨日完成聽證。七名辯方證人作供後,助理檢察長郭少萍率先發表結案陳述,指被吿丁文禮明知土地業權不清仍然買入,靜心等待時機,又假裝是土地使用人,在民事訴訟中蒙騙法院,“有心人裝冇心人”。其行為令特區政府、在該地段長期佔有和使用的攤販蒙受損失,並奪去澳門人的集體回憶,請法庭憑良心伸張正義,判處丁加重詐騙罪成。
被告證人口供存疑
郭少萍指,被告否認指控,但認知“桃花崗”的炮竹廠地以時效方式取得所有權,所以用相同手法透過法院取得土地。攤販一致指無聽過丁文禮的名字,沒人以丁的名義收租,一直由民署發牌經營。民署亦沒聽過索取租金的投訴。收租的證人年紀老邁,口供含糊不可信,另一個前言不對後語,有作假證的懷疑,民事案中證人炳叔的錄音中表示交易後無再辦理土地有關的事情,由此證明收租非事實。
熟知和平佔有業權
丁三十多年來在“桃花崗”沒有任何作為,憑他放置建材是一天起兩天止的事,即使修簷篷亦是一兩次,達不到行使佔有權的標準,不能視為所有權人行為。丁作爲建築商三十多年,經常到法院參與拍賣,熟知可以用取得時效、和平佔有的方式得到土地業權,所以明知土地業權不清仍然買入,靜心等待時機。
丁在二○○○年提出民事訴訟取得土地後,無發展土地,因為要等五年的上訴時效過去。丁是商人,知道時間就是金錢,亦知道須等待無可爭議才用,否則便功虧一簣。但丁當時未以原告人身份作供,其被控的一項虛假陳述或聲明罪難以入罪。
加重詐騙無可置疑
然而,郭少萍認為,丁被控的一項加重詐騙罪無可置疑。丁在民事訴訟中透過虛假表象隱藏重要真相,用詭計令法院蒙在鼓裡,明顯法院是被騙的受害人,錯信被告,是“有心人裝冇心人”。法庭無想過被告會利用程序騙法院。
財產包括所有權、佔有權、非物質財產等,任何物品利益人都可作損失標的。特區政府是財產損失的一方,是繼承遺產的所有權人,幾代擺賣的小販長期佔有土地,如果被告是實際上的土地管理人及實在的佔有人,他的所為不單令特區政府蒙受損失,亦奪去澳門人的美好回憶,損失巨大,難以計算。
輔助人德姐的律師高維德表示認同助理檢察長的陳述,他並指丁一九七七年買入土地,直至一二年七月廿七日的三十六年來,從沒行使或作出任何事實令法院相信其有擁有業權,若是真正的地主,正常地應要求使用人搬遷,但多年來丁從沒這樣做。奇怪的是一二年出現一間剛成立一個月的公司,以一千六百多萬元買入地段,並發信要求小販搬離,檢察院亦發現箇中的虛假成份,這屬於丁計劃的一部分。又從沒人反映丁是土地的權利人,他亦質疑部分證人有所隱瞞及說謊,望法庭作出公正裁決。
案件定於九月十九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