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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投”挑戰中央權力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4-7-25          流覽次數: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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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投”挑戰中央權力

(陳遠輝)

    “民間公投”挑戰中央權力

    幾個策劃所謂“民間公投”的小團體聲稱,他們的“民間公投”不涉及任何公權力、不約束政府乃至任何人遵守、不對現行的選舉制度産生任何法律上的影響等。那麼,為甚麼人們仍對這個“民間公投”強烈質疑呢?因它觸及了中央權力這一底線。

    “公投”也稱複決、全民公決,通俗的說就是指有投票權的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本國或本地區內涉及國家層面的重大事項投票表決。“公投”涉及的多數是如憲法修正、領土變更、主權調整、法律複決等重大問題,所以“公投”是非常嚴肅的事,不僅要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進行,還要求必須由國家公權力機關來主導。

    縱觀世界各國相關制度,“公投”從來就是國家權力。我們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均沒有授以澳門特區進行“公投”的權力,在澳門無論是特區政府和澳門的任何社會組織均不得組織“公投”活動。澳門幾個小團體當然既不具備舉辦“公投”的主體資格,也沒有舉辦“公投”的法律依據。

    “公投”理論依據就是“主權在民”。澳門基本法寫得非常清楚,澳門是中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它的高度自治權是來自於中央的授權,中央沒有授權的行為當然是不可行的。

    幾個小團體擬搞所謂“民間公投”的內容是有關行政長官産生辦法方面的問題,關於特區的政制發展也涉及中央事權,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已規定了一套“五步曲”的嚴謹制度。

    按照法律規定,處理此類問題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途徑表達訴求、凝聚共識,不能以其他方式來處理。因此,當有人要搞所謂的“民間公投”,中央駐澳門聯絡辦負責人出面發表意見,明確地指出:在澳門特區搞任何所謂“公投”活動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是無權自行創制“公投”制度或發起所謂“公投”活動的。

    “公投”本身並沒有“官方公投”和“民間公投”之分,搞所謂“民間公投”,組織者或者是想借此名詞渾水摸魚,暗中挑戰中央權力,或者是自身無知、故弄玄虛。回歸以來,澳門特區得到中央政府的關心呵護,社會治安得以恢複,經濟持續發展,有了安寧祥和的社會環境。居民珍惜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尊重中央的權力。因此任何挑戰中央權力、影響特區社會秩序的行爲,澳門居民均是不接受的。(陳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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