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將“私投”冠“公投”之名?
近期,三個團體擬組織所謂“特首選舉民間公投”活動,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質疑,特區政府、很多團體和人士都指出“民間公投”活動是非法和無效的。“公投”是一項具有特定政治和法律含義的憲制性安排,只能由公權力機關根據憲制性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最高權力機關的特別決定進行。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是澳門基本法,都沒有公投的憲制性安排,因而在澳門特區,也就根本不具備進行公投活動的憲政基礎。幾個團體擬搞的所謂“民間公投”,按照“公投”的定義,這種活動不可能由個人或民間組織舉行,個人或民間組織舉行的就不可能是真正意義的公投,更不存在所謂的“民間公投”。
“民間公投”的組織者稱,“民間公投”不涉及任何公權力、不約束政府乃至任何人遵守、不對現行的選舉制度產生任何法律上的影響。從中可以看出來,他們對所謂的“民間公投”是個偽概念其實是心知肚明的,這最多也只能算是一個“私投”,是個民調性的活動。為甚麼他們不按照民意調查的方式,理性地收集、整理和反映民意,偏偏要叫做“公投”呢?
應當說,這一活動是在學台灣的“太陽花運動”、香港的“佔中運動”那一套,想以“民間公投”這一似是而非的概念,選在行政長官選舉的關鍵期,搞一場吸引民衆目光的活動,同時,試探特區及中央政府的底線以及澳門社會的反應,為以後的活動部署提供參考。這樣一看,這場“私投”冠“公投”之名的原因就清楚了。(關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