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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司獲發新許可證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4-7-23          流覽次數: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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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司獲發新許可證



民航局向機場管理有限公司頒發新的機場許可證。

    機場公司獲發新許可證

    【本報消息】民航局訊:民航局完成由機場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機場合格審定申請的審批,並於昨日正式向其頒發新的機場許可證,該許可證是根據第18 / 2012號行政法規——“機場合格審定”生效後,頒予澳門國際機場的新許可證。

    第18 / 2012號行政法規於二○一二年六月生效,正式以較高層的法律框架規範對民用機場(包括直升機場)的審定要求和經營條件,以便民航局監管,以及賦予民航局定期檢查和續牌的權限。機場管理有限公司遵守法規生效後必須於六個月內提交申請的規定,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向民航局申請機場合格審定。民航局隨後啟動審批工作,按照上述法規、其他規範機場營運的法例和航空通告,嚴謹仔細地審閱了機場的營運手冊、保安計劃、人員培訓計劃及其他營運文件,並開展了現場審計和檢查,以及就一些不符合法規的情況,要求機場管理有限公司適當修正。

    現時,民航局確認澳門國際機場通過合格審定,正式向機場管理有限公司頒發自法規生效後的新機場許可證,有效期爲五年。民航局將繼續履行安全監督工作,定期審計和檢查機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機場管理有限公司須向民航局提交續期的申請。

    澳門國際機場於一九九五年營運時,是由國際民航組織審批技術,其後民航局一直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和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的技術標準,每年審計和檢查澳門國際機場,以維持機場的營運資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四第四修訂版推出後,規定各成員國和地區必須制訂關於辦理國際機場合格審定程序的法律框架和要求。民航局遂開展法規的研究和草擬工作,並諮詢業界,相關的立法程序於二○一二年完成,並以第18 / 2012號行政法規公佈實施。

    民航局亦按照上述法規的審定要求,於二○一三年八月向外港碼頭的直升機場頒發了新的機場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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