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認同須設調解中心
指醫療事故法案內條文單薄須補充完善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認為,無論有否強制的醫療事故保險制度,《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中,都應設調解制度及中心。不過現條文過於單薄,需要補足。中心的一些基本原則亦應寫入法案中,日後以法律規範,操作條文才由行政法規處理。法案審議進度順利,有望今個會期結束前完成第一階段討論。
法律規範基本原則
會議昨日上午十時半舉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法務局長張永春、衛生局副局長陳惟蒨等政府代表列席。雙方主要討論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問題,當中有兩種途徑,即調解或司法訴訟。法案規定,調解中心負責調解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但不影響醫療服務提供者、就診者按一般規定透過其他途徑處理爭議。調解須雙方自願,毋須繳費,中心的運作及調解程序由行政法規訂定。
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會後指出,政府構思調解中心時,沒有考慮到強制醫故保制度,但三常會一致支持要強制醫者買醫故保,金管局亦稱技術可行。故無論有否強制醫故保制度,調解中心都有設立的必要。不過,三常會嫌調解中心條文過於單薄,可以再充實及完善,如醫患雙方均可在鑑證報告出台前、後提出調解。中心工作可多可少,故律師公會在諮詢時直指中心無存在必要,但亦有支持意見。
將探討強制醫故保
三常會關注強制醫故保會否弱化調解中心的作用,中心或因醫故保而調整,已有議員倡議中心由保險公司人員為主力。另三常會認為,應將調解中心設立的一些原則寫入法案,日後以法律形式規範,如中心性質、屬哪個政府部門管轄、財政支出、保密義務等,運作條文才用行政法規,這有利中心運作。政府態度開放,相信日後可完善。三常會將在新工作文本完成,以及下個會期深入討論強制醫故保與調解中心如何銜接等問題。
鄭志強笑稱,三常會為法案開了十七次細則性審議會議,工作順利,如共識沿用非合同責任制、支持強制醫故保等,應可按計劃八月十五日即今個會期結束前,完成全部條文的首階段討論。十月十六日新會期重開後,會集中力量在一些重要議題上求突破,包括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強制醫故保、調解中心等。若政府大力配合,或可不用二○一六年才完成細則性審議並提交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