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兩年一簽難穩團隊
認解僱賠償條文劣於勞工法
新制度仍然跳不出“兩年一簽”的框框,就算被解僱,也只能獲得當月及合同尚餘期間的報酬,條文看似進步,卻被議員直斥不着問題核心,認為條文劣於勞工法,“政府連私人僱主都不如”,甚至質疑公職法低於勞工法屬“行政違法”。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形容勞工法和公職法是“完全、絕對”兩個制度,不能直接比較。認為“合同形式必須要有期限”,對於部分議員質疑部門主管對下屬續約問題的裁量權過大,官員和來自法律界議員認為現行法律和制度已有監管。
陳司訂明兩個制度
公務員對《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有期待,部分條文卻讓議員失望。新制將過往“一年一簽”的散位合同公務員同編制外看齊,為“兩年一簽”,若連續四年上司評價不低於“十分滿意”,可續簽不多於五年。但李靜儀狠批當局不着問題核心:“你哋話編制外合同是為新部門的新設置,但事實上呢啲部門長期存在,他們喺同一部門、同一職位做了十年、二十年,你唔將佢納入編制內,都唔可以年年續期!叫人點有積極性?團隊點樣穩定?”她與關翠杏更質疑,勞工法作為澳門所有勞動關係的最低標準,都有規定所有僱主除了特殊原因才能簽訂具期限合同,不認同政府可以抵觸甚至踰越此最低標準。“點解政府可以規範私人僱主,自己就可以例外?你要同所有僱主交差!”
陳司搬出《勞動關係法》訂明不適用於公務人員一款,“公職還公職,私人勞工法有其規範”,兩者“完全、絕對”係兩個制度,不能直接比較。認為由於此法案訂明為“合同制度”,話明合同,就必須有期限。行政公職局長朱偉幹也稱,政府以公共利益為主,僱用人員與私營部門不同,需要區分。
憂慮上司濫用職權
賠償問題也是議員爭拗焦點,勞工法規定私人企業員工被無理解僱可獲最高賠償十六萬八千元,但新制度統一編制外和散位合同公務員,最多只能當月及距離合同期滿所餘期間的報酬,上限更只有三個月。李靜儀昨三次發言,均炮轟當局做法不公平:“公務員如果違規、違法被炒,要提起紀律程序;但問題是沒有犯錯,不問情由被炒了,勞工法都要賠十六萬,政府居然得三個月。就算同一崗位做了二十年,但續約兩年,到一年○十一個月時被炒,居然只賠多一個月和當月工資?合唔合理呀?”
她和高天賜也指政府造就主管人員掌握續期的“生殺大權”,二人均稱接到指控上司濫用職權的個案,用續期懲罰“不聽話”下屬,“兩年變六個月,再嚟就三個月。”質疑政府在法案中不加入監管機制,又不設懲罰手段。
不過黃顯輝就有不同看法,指出現行“公共行政人員通則”有違反“無私”制度科處最高停職一年的處分,刑法典也有訂定公務員濫用政權罪。陳司則表明在細則性階段會樂意、積極地接納意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