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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刑事訴訟中的簡捷訴訟程序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2-1-17          流覽次數: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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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刑事訴訟中的簡捷訴訟程序

法務局供稿




    簡介刑事訴訟中的簡捷訴訟程序

    早前,本欄為大家介紹了刑事訴訟中“簡易訴訟程序”相關規定,今天會為大家介紹於二○一四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典》中增加的“簡捷訴訟程序”。

    與“簡易訴訟程序”一樣,“簡捷訴訟程序”也是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訴訟程序。“簡捷訴訟程序”可以被視為“簡易訴訟程序”的補充程序,是在案件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時使用,以提高訴訟效率。那麼,何時才可採用“簡捷訴訟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72-A條的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高限度不超逾三年徒刑即使併科罰金的犯罪(例如“盜竊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或僅可科罰金的犯罪。二、有簡單和明顯的證據,且能有充分跡象顯示犯罪的發生及犯罪行為人為何人的案件。以下任一情況均可視為有簡單及明顯的證據:

    1. 行為人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留,但不能透過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判。例如為了搜證而不能在拘留後四十八小時內展開聽證,且預料即使延長聽證(可延至三十日內作出),亦未能在延長的期間內完成搜證;2. 證據主要為書證(書證是指可被採納的文件證據,例如單據、買賣合同等);3. 證據以目擊證人所述的事實為基礎且其說法傾向於一致。例如甲偷取他人的財物被警方即場拘捕,在場的目擊證人在錄取口供時,他們的說法是基本一致。

    當案件符合上述要件採用“簡捷訴訟程序”時,且在不影響法律規定須於某些期間內提出控訴的情況下,檢察院會在一百二十日內提出控訴,至於該一百二十日的起始計算方面,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72-B條規定,如案件涉及“公罪”,自獲得犯罪消息起計;如屬其他情況,例如案件涉及“半公罪”,則自被害人提出“告訴”之日起計。法官受理上述控訴書後,須指定案件的聽證日期,在不妨礙緊急程序(例如有羈押犯的案件)優先審理的情況下,簡捷訴訟程序的聽證日期優先於普通訴訟程序的案件。至於判決方面,簡捷訴訟程序的判決可以口頭作出,並口述作紀錄。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事訴訟法典》第265條、第372-A條、第372-B條、第372-C條及第372-E條,以及《刑法典》第197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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