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歌最高囚三年
立會通過國旗國徽國歌修法
【本報消息】立法會大會昨日一般性通過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法案建議在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不得作出不尊重國歌行為,違者可被罰款二千至一萬元。
陳司釋修法七重點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法案的立法原因及七大修法重點:一、訂定奏唱國歌的場合。二、禁止國歌使用於某些商業或其他不適當用途,如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或特首下令禁止的場所等。
三、訂定國歌奏唱的形式、禮儀和違反規定的處罰。在奏唱國歌時,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作出不尊重國歌行為,違者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罰款二千至一萬澳門元。
四、調整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及場所,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構成對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公然侮辱的犯罪行為。違者最高處三年徒刑,或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國歌納中小學教育
五、訂定在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六、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七、新聞媒體宣傳國歌。建議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大多數議員均支持修法,形容是澳門應盡的義務。亦有議員對執行法案條文存在擔憂,認為毋須立法強制要求教育機構及新聞媒體宣傳教育。蘇嘉豪建議“公然侮辱罪”應按犯罪情節作不同程度的處罰,而非“一刀切”重罰。
立法屬澳憲制責任
媒體配合宣傳方面,陳海帆回應表示,政府請媒體幫忙宣傳“國歌法”,正如過往部門透過媒體普法宣傳一樣,強調不會限制新聞自由及編採自由,“只是倡導性、原則性的規定,並無處罰條文”。
既然過往做法行之有效,為何要在法案中寫明?陳海帆解釋,“國歌法”去年底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後,澳門必須本地立法。對全國性法律訂定的基本原則及規定,可因應澳門實際情況調整,但不能視而不見不立法,否則涉及違反憲制責任。
陳司表示,學校已在中小學的公民及品德課引入“我與國家”的教育內容,教導學生認識國旗國歌的含義,並教授唱國歌。相信將來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執行沒有困難。教青局現已有“國歌法”的教材,日後可待立法後再完善。
正式場合方要肅立
區錦新問及,居民吃飯途中聽見電視播放國歌都要肅立?陳海帆澄清,無可能要求居民在生活場合聽到國歌都要肅立,此亦不現實,如司機駕車途中聽到國歌都不可能肅立。指法律要求的國歌場合,是指政府或民間團體舉辦的活動中有奏唱國歌的儀式,出席者應該肅立。她並現場親身演示,“肅立”為原地站立,雙手自然下垂身體兩側。
強調“國歌法”的立法取向是以宣傳教育為主,處罰只是針對貶損國歌的故意及惡意行為。“國歌法”自回歸立法至今只有一兩宗處罰個案,多數維持原處罰條文,僅有部分行為因阻嚇力不足而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