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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之債務“擔保人”的規定 (二)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4-4-28          流覽次數: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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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之債務“擔保人”的規定 (二)



    一問一答之債務“擔保人”的規定  (二)

    本欄上周以一問一答方式介紹“擔保人”(即《民法典》所稱的“保證人”)的定義,以及保證在形式上的要求。今集繼續以一問一答方式簡介有關“擔保人”的規定。

    問:保證人有甚麼義務?

    保證人提供保證後,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與主債務相同的債務,其中包括因為債務人遲延或過錯履行債務而產生的後果(有關後果由法律或合同規定)。

    問:保證人是否不可以拒絶債權人的要求?

    不是,因為法律訂定了保證人對抗債權人的防禦方法,其中包括檢索抗辯權。檢索抗辯權是指債權人未經盡索債務人的所有財產以滿足其債務時,保證人可以拒絕履行其所保證的債務。

    問:何謂盡索債務人的所有財產?

    意思是當債務到期時,債權人應該先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不自願履行,債權人須先透過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以便查封債務人倘有的財產,以償還有關債務。不過,即使已盡索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如保證人證明係因債權人的過錯導致債權未獲滿足,保證人亦可拒絕履行債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條及第六百三十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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