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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達人】職場上的犯罪初探
  作者:麥興業大律師         來源:澳門人才網          發佈時間:11/18/2020 5:50:58 PM         流覽次數:4409

1.   麥律師,下午好,本次的主題為關於職場上犯罪方面的問題,可否為我們介紹一下?

答:您好,總體而言,先不論犯了那一條犯罪,一般要構成犯罪行為,按犯罪構成理論,犯罪行為從法律技術上係指一個符合不法構成要件且有罪過的行為。所謂不法構成要件係分就客觀面與主觀面,而描述構成犯罪的情狀。罪過分為故意及過失兩種表現形式,罪過的本質係行為人作出不法構成要件的行為時所顯現出的人格,是否有流露出與法律敵對的態度(罪過內容的故意元素)或輕率的態度(罪過內容的過失元素)而備受譴責的人格。

 

2.   有哪一些犯罪通常在職場上會較常見?

答:按照以往的經驗,公司的員工通常會由於可親身接觸公司的資金及財產,因此會較難壓制內心的貪念,從而盜竊公司的財物或挪用公司的資金。因此常發生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以財產性的法益為普遍。 例如:《刑法典》第197條至第198條所指的盜竊罪,以及第199條所指的信任之濫用罪。這兩項犯罪都係員工作為行為人常見的犯罪。

 

3.   既然有員工作為主體方面常見的犯罪,有沒有一些是僱主作為主體方面常見的犯罪?

答:都有的,例如有些僱主會向行政當局虛報公司的實質狀況或為了僱員而將員工不真實的法律狀況記載於公司的文件上,使之雙方在利益上都可獲得好處,此時,常見觸及的犯罪行為係《刑法典》第244條至第245條所指的偽造文件罪,又或僱主在無能力支付員工的薪金時,通常以簽發空頭支票予員工以獲得時間上的拖延,亦可能因此而觸犯《刑法典》第214條所指的簽發空頭支票罪。

 

4.   如果作為公務員,因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使用了部門的資源時,是以盜竊罪還是信任之濫用罪追訴?

答:由於公務員具有特別的身份資格,因此如屬你說的情況,於《刑法典》裡有特別的罪狀予以規定的,如《刑法典》340條所指的公務上之侵占罪,這類犯罪並非一般人都可以有資格作為犯罪行為的主體,而僅僅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才可以成為犯罪行為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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