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香港站
職位類型:
  


經屋家團子女可申社屋
      作者:Job853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1/17/2018 10:52:54 AM     流覽次數:13611
分享到:

經屋家團子女可申社屋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秘書 馬志成會後向傳媒總結。


一常會昨與政府代表續討論“社屋法”

    社屋法倡放寬申請資格

    經屋家團子女可申社屋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上午十時續與政府代表討論“社屋法”,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社屋法”建議放寬申請資格,除經屋取得人或四厘利息補貼取得者外,其餘家團成員亦可申請社屋。

    十年後脫家團申請

    何潤生表示,以往家庭會連同子女共同組成家團申請經屋,但隨着子女成家立室,有自身的住屋需求,卻面臨不能申請公屋的問題,惹起社會關注。立法會正討論的“社屋法”第八條,建議放寬申請條件,除經屋取得人外,其餘家團成員可在經屋交付使用十年後,脫離家團申請社屋。

    家突變設補底條文

    “社屋法”亦建議,曾受惠“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貸款之補貼”(俗稱“四厘利息補貼”)或“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的家庭,除了取得補貼者外,其餘家團成員可申請社屋。委員會表示,考慮到經屋取得人或置業利息補貼取得者,日後可能遇到家庭突變、重病等,出現返貧情況,建議政府在第九條例外情況設有“補底條文”,幫助該些有需要的人士亦可申請社屋。

    配偶非澳人納成員

    昨日討論中較大變動的是法案第八條第四款,法案建議家團成員配偶載於同一申請表內,配偶非為澳門居民,不視為家團成員,仍需計算配偶的收入及資產。委員會認為,不論由人道或家庭倫理角度,配偶是家庭成員之一,與家人關係親密,而且要計算資產及收入,建議將配偶納入家團成員內,政府同意將修改。

    毋擁住宅延至五年

    法案建議家團成員在提交申請表起的前五年內,不得在本澳擁有土地、居住用途樓宇或獨立單位,較現時法案的三年延長時間。委員會表示,在五年期間內或有人變成經濟薄弱家庭,認為第九條例外情況要考慮這方面。另外,法案建議在提交申請表前三年內,不得為曾被當局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或發出勒遷命令狀的家團成員,委員會並沒有太大意見。


網站主頁  |   人才求職  |   企業招聘  |   培訓頻道  |   新聞中心  |   Talk853.com  |   Bid853.com  |   關於我們  |   聯繫我們
鄭重聲明 :本網只提供公司和求職者之間一個網絡交流平臺,不涉及任何公司與求職者之間的勞務關係.
未經澳門人才網同意,不得轉載澳門人才網之所有招聘及相關信息
Copyright© 2005-2024  澳門人才網(www.Job85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顧問:麥興業大律師樓
Powered by 澳門長江網絡有限公司(互聯網服務牌照0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