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墓地改動須交使用權證明
民署諮詢委員何敬麟表示,收到土生葡人的來信,指民署要求所有永久墓地的任何改動,均需提供購入證明,但由於許多墓地是在數十或百多年前購入而未能提供。民署回應稱,永久墓地屬使用權,若提出合葬,必須提交使用權證明。
何敬麟在議程前發言時宣讀由土生葡人撰寫的信件,內容指民署要求所有永久墓地的任何遷移和改動,包括加葬剛過世的先人,均需提供購入證明,但是舊西洋墳場存在逾一個世紀,許多墓地是在數十或百多年前購下,他們不知所謂的契約是否存在,更無法提供。
戴祖義解釋,過往民署對於有關合葬申請,是本着方便永久墓地使用者,但由於近年相關訴訟和法院判詞,民署已決定修改○三年頒佈的公共墳場管理法律制度配合。他稱,永久墓地並無業權,只有使用權,這點法院判詞亦有所說明,購買使用權的人士才可決定是否合葬,但購買者已身故,因此民署需申請者提供可作出決定行為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