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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債的淵源—損害賠償之債
      作者:麥興業大律師     來源: 澳門人才網     發佈時間:2/17/2017 11:25:32 AM     流覽次數:1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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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律師,上次講述了連帶之債,何謂損害賠償之債?

答:損害賠償之債的淵源很多,可因為不同的事情而出現損害賠償。如:

1. 基於合同而生的損害賠償:債的不履行、債的遲延、瑕疵履行、過錯不能、他人財產上買賣;
2. 因不法事實而導致損害賠償;
3. 基於風險責任而導致損害賠償;
4. 基於排除不法性而導致的損害賠償;
5. 基於徵收或徵用而導致的損害賠償;
6. 基於合同形成階段的過錯而導致的損害賠償;
7. 基於合同而承擔的損害賠償。

債的不履行,如:拒絕還債。債的遲延,如債務到期仍未還債。瑕疵履行,如合同約定以現金支付,卻用了支票支付。過錯不能,如債務人放火燒了將出售的車而無法交付予買方。他人財產上買賣,如明知自己不是業主或授權人,仍然將不屬自己的物業出售予他人。

不法事實而導致損害賠償,如傷害他人身體,導致產生的醫療費等等。

風險責任而導致損害賠償,如僱主聘用員工送貨,途中因員工的大意而撞倒途人,僱主亦需為員工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負上責任。

排除不法性而導致的損害賠償,如隔離屋發生火災,鄰居為避免火災擴散而破門入屋救火,鄰居也可能需要對損壞門的行為賠償。

徵收或徵用而導致的損害賠償,如有公權力的執法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私人車輛,也可能需要對車輛的擁有人賠償。

合同形成階段的過錯而導致的損害賠償,如業主出售物業及簽署合同前,已經口頭承諾會賣你,但最終反口,賣給了其他人,則你可以要求賠償因為睇樓而導致的交通費等等(尤其機票,船飛)。

因合同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如保險公司,在車主過失撞傷人之後,保險公司有義務在保險金額的範圍內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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