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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債的淵源
      作者:麥興業大律師     來源: 澳門人才網     發佈時間:1/9/2017 3:04:34 PM     流覽次數:1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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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律師,上一次你為我們介紹了法定之債及自然之債,那麼何時會產生債呢?

答:產生債的原因,亦即是我們所指的債的淵源/債的來源。產生債的的淵源有很多,例如:合同、單方法律行為、不法事實、合法事實、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等。

合同,典型的例子就是買賣合同,基於買賣合同,雙方互相享有債權及負有債務。如一方須向他方支付價金,而他方須將物交予另一方。

單方法律行為,例子就是公開許諾,例如某人登報承諾只要任何人幫他找到失物,就會給予報酬,此時只要一登報,該人就會受自己作出的承諾所約束。

不法事實,例子就是非法侵犯他人的權利的行為,如傷人(包括故意或過失),又或毀壞他人的東西(包括故意或過失),都會因此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合法事實,與不法事實是相反的,合法換言之是合符法律的規定而去做的。例子就是如採掘,就算土地的地主有權在自己的土地上進行採掘,但如果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令附近的土地地主受到損害(建築物傾斜或倒塌),即使原則上進行採掘的地主已經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都需要承擔賠償。

因管理,指管理人因為自己的利益以及物主的利益,在未獲得物主的同意或許可下(亦未遭受反對),而去管理他人的財產,為此有權獲得報酬。例子就是現今有些樓宇未召開分層所有人大會(俗稱:業主會),便也不會存在大廈的管理機關,而這些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司與大廈之間因此不存在有效的提供管理服務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之下,管理公司就是無因管理人。

不當得利,指不管得益的一方有沒有錯,只要有得益,又沒有一個合理原因去獲得此等利益時,且他人正正因該方得益而受損害,就需要返還不合理取得的利益。例子是如果管理公司在業主的反對下仍然去管理大廈的共同部分,這個時候,因存在業主的反對,管理公司不能適用無因管理。業主在無合理原因下取得了管理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務,而又沒有交管理費,管理公司便因業主得益而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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