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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相對虛偽
      作者:麥興業大律師     來源: 澳門人才網     發佈時間:11/21/2016 10:29:46 AM     流覽次數:1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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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律師,下午好,相對虛偽是指甚麼?且相對虛偽引致的是無效還是有效?

        答:相對虛偽是指虛偽當事人之間所作出的虛偽行為是為了掩飾另外一個法律行為,此處存在兩個行為,一個稱為虛偽行為或表面行為,另一個稱為隱藏行為。絕對虛偽則只有一個虛偽行為,背後不存在一個隱藏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233條第1款的規定:「如在虛偽行為中隱藏其當事人欲實現之另一法律行為,則對後者適用假設在無該隱藏下成立該法律行為時應適用之法律制度,而隱藏行為之有效並不受虛偽行為之無效所影響。」

        上述條文的意思是,隱藏行為一般不會受表面行為的影響,只會受行為本身的制度所規範。即是甚麼意思呢?

        試舉一些例子:當事人之間想訂立的是不動產的贈與合同,但由於雙方不想讓其他人知道是贈與,於是便協議訂立不動產的買賣合同,這個時候,當事人欲做的法律行為是贈與,而表面卻做了買賣的法律行為,表面行為或虛偽行為是買賣,隱藏行為是贈與。由於法律強制不動產的買賣或贈與要遵從要式方為有效,所以如買賣行為已經遵守了法定要式規定,視贈與的法律行為都同樣符合了要式。這個時候,不動產的狀況是公開性的,當事人取得不動產的方式會對外公示出來的,當事人用什麼方式取得不動產,都會帶來不同的影響,如果是有償的行為,債權人需證明惡意才可提起債權人爭議,如果是無償,繼承人也可以主張歸扣等等,因此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是重要的事實。基於此等理由,儘管表面行為的要式可以借用予隱藏行為,但如果表面是買賣不動產,實際是贈與不動產,同樣隱藏行為也不會有效,因為違反所適用的制度。

        另一例子,如果當事人只是價金上的虛偽,即當事人實際上是用一千萬做交易,但合同卻寫上用伍佰萬交易,取得方式同樣是買賣,如已遵守了公證書的形式規定的情況,儘管存在虛偽行為,但隱藏的行為也會有效,即一千萬的交易是一個有效的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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