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麥律師,早晨,在法律上經常聽到無效或可撤銷,可否為大家略述一下是甚麼意思?
答:舉一個例子,例如買賣合同,是一個雙方法律行為(指買賣方當事人通過意思表示,並達成出售及購買的合意後,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私法效果便是移轉了物的所有權,買方產生支付價金的義務,賣方產生交付物的義務)。
無效,通常指法律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正如買賣合同,如果是一個無效的買賣合同,自始不發生買賣合同的效果,簡單來說,雙方當事人原來應支付價金、交付物的義務都不會產生,而物的所有權也不會移轉到買方名下。
可撤銷,指法律行為已發生效力,當事人必須經行使撤銷權後,才會令該法律行為失去其效力,並視為自始無效,簡單來說,同樣地,一方當事人因行使撤銷權而令原已產生效力的買賣合同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等同無效的後果。
2. 甚麼時候才會無效或可撤銷的情況,可否舉例?
答:例如,在澳門法律制度,涉及買賣不動產的合同有形式要件需要遵守的,便是需以公證書作成買賣合同,如果違反法定方式,當事人之間以由自己作成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有關條文參閱《民法典》第212條、886條及公證法典第94條。
除因違反法定形式要件無效之外,還可因為法律行為標的違反善良風俗或意思表示出現瑕疵而無效。例如:訂立通姦合同便屬違反善良風俗、虛偽行為無效(意圖避債而移轉財產予他人)。
未滿18歲之人為未成年人,如其未解除親權,其訂立的法律行為可在一定期限內由法定代理人聲請撤銷,有關條文參閱《民法典》第114條。
另外,還可因具暴利性質或意思表示出現錯誤的瑕疵而可撤銷,有關條文參閱《民法典》第275條、240條、2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