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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毅華重囚十二年半
      作者:Job853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10/18/2016 10:09:47 AM     流覽次數:1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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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毅華重囚十二年半



盧毅華貪污受賄罪成,被判重囚十二年半。圖爲其今年六月三十日由獄 警押解出庭。(資料圖片)


獄警用囚車押送被告到法院聽判


商人陳枝彪昨由獄警 押解到法院應訊

    交通局前主管貪污案    法官斥行爲具掠奪性

    盧毅華重囚十二年半

    【本報消息】交通事務局前主管貪污案,初級法院昨日宣判,六名被吿全部罪名成立。盧毅華七十項控罪罪名成立,被判監十二年半,罰款三萬六千元。其餘五人入獄四年至七年九個月,充公一千○五十萬元賄款。

    損政府形象公信力

    法官斥責盧行為嚴重破壞公平競爭和廉潔環境,損害特區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行為具掠奪性。

    合議庭主席簡靜霞宣讀判詞時指出,盧毅華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不法利益,影響公共停車場短期服務合同(免公開競投)批給,犯罪故意程度高,在案中起重要策劃作用。雖然其沒有直接參與評標,但有能力影響中標結果,四十二次令“新威信”、“聯合”、“林峰”三家管理公司獲得公共停車場短期服務合同批給,收受巨額賄款,透過一旅行社匯款到內地多個銀行戶口購買不動產、支付情婦生活費和賭博,清洗黑錢,且不如實申報財產。

    經多堂審理後,盧毅華觸犯四十二項受賄罪,每罪判監四年;十項違反保密罪,每罪判監九個月;十二項分享不法行為經濟利益罪,每罪判監一年六個月;一項清洗黑錢罪,判監三年六個月,以及兩項濫用職權罪、兩項財產申報虛假聲明罪、一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均罪成,數罪競合單一刑期十二年六個月,罰款三萬六千元。

    充公盧潘千萬賄款

    法官指潘毅配合盧毅華指示犯罪,在犯罪中起關鍵作用,包括預先向涉案三家公司通風報信,以製造符合合同規定管理人員的假象,製作標書等。裁定他四十二項受賄罪成,每罪判監三年,以及十項違反保密、十二項分享不法行為經濟利益罪罪成,六十四項罪競合判監七年九個月。充公盧毅華、潘毅一千○五十多萬賄款。

    陳枝彪夫婦同判囚

    自二○一二年起,“新威信”承接了廿八份合同。法官指出,陳枝彪雖然承認部分指控,惟多次以非正常手段獲判給合同,嚴重影響投標的公平、公正,損害行政當局公信力。判陳枝彪二十八項行賄罪、十二項分享不法行為經濟利益罪成,判監六年三個月。其妻陳妍霜,庭審時保持沉默。案中雖沒有直接參與投標,但陳枝彪透過其把賄款交給盧毅華、潘毅,令過程保密,裁定她二十八項行賄罪成,入獄四年六個月。

    四人瓜分利益歸公

    “聯合”、“林峰”公司的負責人梁潤輝及殷和順,法官指梁潤輝承認犯罪事實,表示有悔意和積極配合調查,聲稱祇是“聯合”的一隻棋子,但其參與度高,犯罪情節嚴重,十二項分享不法行為經濟利益罪成立,入獄四年;殷和順雖全程缺席聆訊,但法庭證實其多次向盧提供巨額賄款,判其十四項行賄罪成立,入獄四年三個月。另外充公盧毅華、潘毅、陳枝彪及梁潤輝共同瓜分的五百萬元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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