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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圈案何猷倫甩難
      作者:Job853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3/18/2016 3:19:19 PM     流覽次數: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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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圈案何猷倫甩難



兩女嫌犯昨早由獄警押解下,冒雨進法庭聽判。


大批記者到路環監獄守候何猷倫


何猷倫(中)由囚車接往路環監獄辦出獄手續,眾人無坐囚犯席,無戴手銬。

    六人操控賣淫罪成    羈押超判刑期獲釋

    沙圈案何猷倫甩難

    【本報消息】葡京“沙圈”賣淫案,酒店行政董事何猷倫涉聯同女副經理、總經理等六人組成犯罪集團,操縱女子在酒店賣淫,審訊橫跨三個月,昨裁決何猷倫六人獲開脫“犯罪集團”罪,一項操縱賣淫罪成立,何被判監一年一個月,由於其羈押期已超過被判刑期,即日獲釋放,至晚上約七時半,何乘坐由律師駕駛的七人車離開監獄。其餘五名嫌犯被判五個月至兩年五個月,同獲釋放。

    打甩犯罪集團罪

    主審法官李宏信昨用了近三小時宣讀三百多頁的判詞,指出關於眾人涉嫌觸犯的與“犯罪集團”有關的幾項罪,控訴書在描述事實時,使用了合謀、創立、領導、指揮、集團等結論性的詞語,但並沒有提出任何其他具體事實能夠證明眾嫌犯擁有創立一個具自身組織架構之集團的意願,擁有一個形成集體意願的過程,以及具有一個將眾人聯繫在一起的共同想法。葡京酒店內的賣淫產業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已存在,不但早於何猷倫入職酒店的日期(一九九五年),更遠早於其他幾名嫌犯入職的日期。雖然產業由來已久不能成為妨礙眾嫌犯聯合經營這一早已存在的操縱賣淫集團的理由,但至少說明控訴書中所描述的眾嫌犯自二○一三年開始,創立一個以操縱賣淫為宗旨之集團的說法與事實真相不符,因此與“犯罪集團”有關的幾項控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證何允女子攬客

    關於“操縱賣淫罪”,合議庭指出,何猷倫要求在葡京酒店內賣淫的女子必須外貌姣好,並參與為向賣淫女子分配酒店房間而在副理櫃檯進行的預先篩選程序,加上他是葡京酒店的最高負責人,這些都證明他對於酒店有組織地允許女子在酒店的特定區域(“沙圈”)內攬客,並向她們提供房間以便從事賣淫是知情且同意的,其為這些女子提供地點以方便她們賣淫的行為,構成第6/97/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

    二三犯權力操縱

    第二嫌犯特別市場客務關係副經理王巧遇,利用她的地位及不批准賣淫女子取得房間的權力,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親自或通過第三人向一些人索要金錢,而且還對這些賣淫女子實行紀律管束,其行為符合第6/97/M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

    第三嫌犯酒店總經理倫國強,協助何猷倫篩選可以取得房間的賣淫女子,並與第四嫌犯保安經理麥德財一起讓她們可以在酒店內從事賣淫,避過警方截查,同被裁定觸犯一項操縱賣淫罪。第五嫌犯喬艷艷協助王巧遇批准女子在“沙圈”內攬客及取得酒店房間,此外還協助其向一些女子索要金錢,觸犯一項操縱賣淫罪。第六嫌犯潘湛源協助王巧遇向一名淫媒索要金錢,且明知後者無權獲得相關款項,觸犯一項操縱賣淫罪。

    九十項僅一罪成

    首五名嫌犯被控九十項操縱賣淫罪、潘被控三項操縱賣淫罪,合議庭指出,數罪方面,由於法律所規定的操縱賣淫罪旨在保護的法益是“捍衛性道德及真誠至勝的一般社會利益”,而不是“人的性自由和性自決”,因此真正在“沙圈”內攬客和賣淫的女子的數目並不重要,眾嫌犯的行為長期以來具有一致性且受同一外在情況之誘發,應認為每人只觸犯一項而非多項操縱賣淫罪。

    女副理禁止離境

    初級法院第四刑事庭裁定何猷倫觸犯一項操縱賣淫罪,判監一年一個月;判王巧遇監禁兩年五個月;倫國強及麥德財同被判監五個月;喬艷艷及潘湛源同被判監七個月。除王巧遇外,其餘嫌犯羈押候審期已超過被判刑期,法官當庭命令釋放,王巧遇須禁止離境及定期報到,同獲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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