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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決收回海一居地
      作者:Job853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12/8/2015 12:22:31 PM     流覽次數:1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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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決收回海一居地

(相關新聞刋A2版)


政府將在海一居地段臨時批給期屆滿後宣佈批給失效


政府昨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處理海一居地段的方法。

    直面官司勝訴再賣地    特別考慮小業主權益

    政府決收回海一居地

    【本報消息】特區政府昨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如何處理海一居土地問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海一居”P地段的土地批給屬於臨時性質,根據現在的工程進度,承批人已經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批租期限內完成土地的利用。特區政府將根據《土地法》在批給期屆滿後,宣吿上述土地批給失效。

    倘勝訴再競投

    司法訴訟具不確定性,政府沒有評論勝算。倘最後勝訴,將在法律框架下再公開競投土地。考慮到小業主的利益,屆時將會加入特別條款(詳見另稿)。

    發展商不評論

    在政府總部外聚集的部分海一居小業主,有人聞訊後情緖激動。海一居發展商保利達集團不評論。

    政府發言人辦公室昨日下午五時半在政府總部舉行新聞發佈會,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法務局長劉德學、財政局長容光亮、工務局長李燦烽、消委會主席黃翰寧等出席,由政府發言人陳致平主持。

    土地法冇彎轉

    陳海帆指出,“海一居”P地段的土地批給屬於臨時性質,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八條、一六六條及二一五條規定,結合政府過往處理類似個案的一貫做法,由於承批人未能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完成利用土地,政府已具備充分的事實前提和法律根據,將依照法定程序在批給期屆滿(今年十二月廿五日)後依法宣告上述地段的土地批給失效。

    社會關心工程無法在批給期內完成的責任。按照第七九/八五/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規定了各類工程計劃的審閱期限,在這個個案中,工務局是按法律訂定的程序審批。根據發展商發佈的消息,其將對政府提起司法訴訟,若情況屬實,政府需要等待法院裁決的結果,並因應司法裁決結果的不同,在現行《土地法》框架下作出相應的處理。

    不符公共利益

    社會有建議可用豁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給土地。陳海帆表示,臨時批給廿五年是無法踰越的期限,即批給期終結後未能夠完成利用的土地,當局無條件做契。如要保障已買樓花人士的利益,按照《土地法》可以在符合社會發展有利的公共利益前提下,豁免公開競投重新將土地批給予原有發展商。不過要論證個案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經過多個團隊論證以及諮詢檢察院意見後,主流意見認為保障已買樓花的人士,不符合《土地法》所指的公共利益,當中主要是民事債權債務,故不能以豁免公開競投方式將土地批給原有發展商。

    或退回印花稅

    綜合小業主反映的訴求及議員反映的個案,政府將在法律許可內提供援助和關懷,向受影響人士提供包括依法退回已繳納的印花稅款及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委任議員、律師唐曉晴已主動答應為相關人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讓小業主了解自己的權利、狀況及後續處理。公職局的政府資訊中心、消委會及財政局均會接受小業主查詢及提問。

    小業主可索償

    在《民法典》中,對受影響人士有兩重保障,第一是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訂金,如仍未能滿足補償損失,可以要求發展商提供損害賠償。當局確定海一居已出售三千○二十個單位,當中大部分已做樓花登記,少於一百五十個單位屬法人購買,大部分為自然人購買。

    有小業主憂慮發展商敗訴後直接申請破產,屆時無法追討訂金及損失。法務局長劉德學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債權人及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公司破產,根本條件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破產條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請求宣告破產後,法院可命令公司提供戶冊,所有公司業務將在破產管理人的管理下進行。至於能否達到破產,仍要由法官判決。如具備事實條件,法官可以宣告公司破產。

    不過,法官宣告公司破產,不代表破產人的責任可免除。根據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債務不能全部清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清償;如破產人屬惡意破產,或存在嚴重疏忽,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相關新聞刋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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