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修法條文須清晰便執行
公屋委員:引扣分獎罰制
【本報消息】超收入戶與超一倍收入戶(又稱富戶)濫用社屋資源,又豁免兩千元租金,引起非議,政府擬明年實施社屋分級租金豁免措施,即要富戶交全租,超戶減一千元租。公屋事務委員會委員支持政府措施,但認為租金依舊低,相信對超戶或富戶退場作用不大,但可為社屋法修法“鋪路”。
富戶應心理準備
公屋事務委員會委員、街總房屋關注組召集人梁桂萍表示,超戶或富戶均超過社屋收入上限,現時恢復收租是適合時候,相信家庭能負擔租金,但未必會退場至私樓。不過是次措施,可讓超戶或富戶知道已連續幾年超過社屋收入上限,有心理準備作後續安排,亦方便社屋法修法後更順暢執行。
另一公屋委員高岸峰表示,社屋住戶原一律均要繳交租金,直至前幾年的施政報告,政府才決定豁免社屋住戶兩千元租金,但實施惠民政策後,又無留意到當中有超戶或超一倍戶濫用資源,引起社會抨擊,以致現時推出“分級減租”的補救措施。
補貼超戶租私樓
他提到,針對超戶或超一倍收入戶,現時社屋法律已有退場機制,規定超戶連續三年超過收入、超一倍收入戶連續兩年超過收入,政府在雙方租約年期屆滿時,可單方解約。然而,政府一直無善用該條條文。事因法律寫明“可”字,代表“可做、可不做”。當政府執行條文時,自由裁量權大,易被人質疑“他(超戶)都不是好有錢,點解要他退場?又或者點解要我退場而非他退場?”估計政府怕引起民怨而一直無實施,故建議社屋法修法時,法律條文必須清晰方便執行。
他重申,不建議用“富戶”名詞,以免貼標籤,讓社會誤會超一倍收入者“很有錢”,實則非很有錢。又建議社屋法修法時,引入扣分制,不應只有懲罰機制,應改為獎罰機制,讓政府可對安份守己的超收入戶,提供經濟誘因補貼到私人市場租屋,以騰出公屋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