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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興業律師對非法接受存款的解答
      作者:澳門人才網     來源:     發佈時間:10/9/2015 3:39:38 PM     流覽次數:1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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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麥律師,對於最近有賭廳涉及非法吸收存款,據我所知,存款於賭廳早已經是普遍大眾已知悉的事實,而且一直都沒有引致問題的發生,請問,市民存錢入賭廳也屬於存款嗎?


答:首先,《商法典》第十六編有關銀行合同的制度,按第841條的規定,如果一人將一定的金錢款項寄存於銀行,則銀行取得該款項之所有權,並有義務按當事人雙方之約定或依習慣以相同貨幣返還。亦即是,市民存款入賭廳及賭廳有義務返還時,屬於商法典上的存款合同,但有必要注意的是,在商法典上允許訂立涉及存款合同的一方主體必須是銀行。

2. 問:那麼,在澳門,能夠接受公眾的存款只能夠是銀行嗎?

答:根據法令第 32/93/M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僅依法律設立及獲許可的信用機構,方可從事接受公眾之存款業務。而同一法令第十五條規定了信用機構是a) 銀行;b) 儲金局;c) 融資租賃公司;及d)法律規定相當於信用機構之企業。

因此,據本人所知,博彩中介人的業務是指向博彩者提供包括交通、住宿、餐飲、消遣等各種便利而收取由一承批公司支付的佣金或其他報酬作為回報,以推介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業務。倘立法者認為應賦予博彩中介人具有信用機構的性質,必須修法規定博彩中介人相當於信用機構,否則賭廳從事存款活動是違反了信用機構業務的專門性。 

3. 問:麥律師,你認為現時博彩中介人的制度是否有需要改善?

答:本人認為是絕對有必要改善,第一,收受存款的活動已經超出了博彩中介人的業務範圍,是違反公司本身的宗旨,此種情況,立法者如果允許博彩中介人接受存款的活動以吸收資金經營業務,則應修改法律使博彩中介人成為信用機構的一類,從而受金融管理局及博監局雙重監管。

第二,高利息的存款活動以及賭博借貸的活動息息相關,由於博彩信貸一般來說無須提供物業擔保,貸予人被“走數”的風險極高,倘博彩中介人因此嚴重虧損,必然有機會引致存款人的利益受損,亦可能出現大量存款者要求即時取回存款的情況,造成雙方財政出現危機的情況,此種情況,需要考慮如何完善制度為雙方提供一定的保障及秩序,避免出現混亂等。

第三,收受存款的活動需要限制利息的上限,而且利率盡可能要合理或能夠與其他法律相配合。

第四,實際擁有賭牌的娛樂場與博彩中介人之間亦應該設定一個監督關係,由娛樂場監督博彩中介人,並且對博彩中介人的行政違法負連帶責任。

最後,如果立法者最終確定博彩中介人可以接受存款而吸入營運資金,則需要嚴謹監督及審查博彩中介人的賬目,使博彩中介人能夠健康發展,成為有能力承擔博彩帶來的風險。

4. 問:如果非信用機構的公司及私人接受存款會如何?

答: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121條的規定,任何未經根據本法規或特別法例之許可而從事接受公眾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業務 之人士,不論有否訂立利息,及不論以自己名義或為他人從事者,處兩年以下徒刑,即是非法接受存款是刑事犯罪,刑事警察機關應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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