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脫離施暴者 可延伸支援子女
家暴法設援助保護措施
以往受害人或因經濟依賴而無法脫離施暴者。“家暴法”草案從行政及司法兩個層面,訂定了對家暴受害者的援助及保護措施,包括提供臨時居所及經濟援助等,甚至可延伸至子女,以消除經濟依賴。法案並建議,公共、社服及教育等團體及工作人員,若知悉或懷疑存在家暴行為,有義務通知社工局,以便社工局及時介入。
法官可令遷出家居
法案建議,社工局或其他政府部門可協助為受害人提供臨時安置的場所,以便脫離施暴者的控制;若符合法律規定,受害人可獲得經濟上的援助,以便消除在經濟上對施暴者的依賴;當社工局認為有需要時,這些保護措施可延伸至與受害人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員,例如未成年子女。
法案並建議,在施暴者成為嫌犯後,法官除按《刑法典》的規定命令,採用強制措施外;受害人可向初級法院申請一系列緊急強制措施,由法官裁決,如命令施暴者遷出家居,禁止施暴者接近、接觸或騷擾受害人,以保護受害人不再受到傷害。
中央登記三年檢討
法案並規定,社工局負責統籌及協調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但不影響其他公共實體的職權。社工局與警察局、司警局、衛生局、教青局、勞工局、房屋局及社會重返部門需建立常規協作機制。社工局並負有推動防治家暴的宣傳教育工作,及推動相關的培訓活動。
任何公共實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以及任何提供醫務、教學、社會工作人員在從事業務時,如知悉存有或懷疑存有家庭暴力行為,均有義務立即通知社工局,但不影響檢舉義務。
法案並建議,建立家庭暴力個案中央登記系統。社工局須將所獲悉的家庭暴力個案資料,登錄於中央登記系統內,並確保系統載有各項基本數據及資料,尤其是重複家暴個案,以便相關部門撰寫報告或研究之用,作為日後政策制訂的參考依據。社工局強調,對外資料僅基本數據,不會披露個人資料。
“家暴法”將於生效後三年因應實施情況予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