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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童涉欺凌長者擬教育監管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4-5-3          流覽次數: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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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童涉欺凌長者擬教育監管

    四童涉欺凌長者擬教育監管

    檢院析未成年人犯罪後果

    【本報消息】檢察院訊:日前,有數名未成年人涉嫌作出欺凌年老長者的違法行為,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收容期可延至八年

    檢察院高度關注未成年人涉嫌作出欺凌行為的案件,因應相關涉案青少年未滿十六歲的客觀事實,現時,按照第六五/九九/M號法令及第二/二〇〇七號法律的規定,承辦檢察官已向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建議,對有關未成年人分別開立一般社會保護措施案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措施案,檢察院將依法參與及跟進相關程序。

    根據《刑法典》規定,本澳刑事歸責年齡為十六歲,故此,倘作出犯罪行為時已年滿十六歲,行為人須承擔刑事責任。對於已滿十二歲但未滿十六歲的違法青少年,根據第二/二〇〇七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規定,檢察院可建議法院採取七類教育監管措施,藉以透過不同程度的教育和監督介入,加強青少年的守法意識,使其建立正確的人生觀,改善其行為操守,達致以負責任的態度融入家庭、校園及社會生活。

    因應個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犯罪的嚴重性及重覆性、家庭支援及學習情況等因素,檢察院將依法向法庭建議採取不同程度的教育監管措施。有關措施可包括長達三年的感化令和入住一年短期宿舍等,當中,最嚴厲的教育監管措施為收容措施,收容期可延長至八年,其跟進期亦可延至涉案青少年年滿二十一歲。

    可判交第三人教養

    對於案發時未滿十二歲的涉案未成年人,則適用第六五/九九/M號法令規定的一般社會保護制度予以跟進,跟進期可至未成年人年滿十八歲。倘遇家庭功能及支援不足的情況,相關措施可包括將未成年人直接交託予另一家庭或第三人教養,甚或交託予公共或私人社福機構照顧教育;在此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亦需接受社會工作局安排的輔導計劃,以讓他們能正確行使親職。

    籲家庭社會多關懷

    日常生活中,欺凌案件主要涉及傷人、侮辱、誹謗,甚或轉發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照片或影片,由於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尚未成熟,辨別是非能力不足,青少年容易受到網絡資訊的影響而模仿作出犯罪行為,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長,建設和諧社會,檢院呼籲家庭和社會關懷未成年人,讓青少年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同時,青少年朋友也應增強法律意識,遵守法紀,避免觸犯法律影響自身發展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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